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二版温室气体排放披露问答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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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体必须披露范围 1、2 和 3 的绝对总排放量——范围 3 的重大排放量不是可选的。
- 温室气体议定书是测量的核心,但当发生冲突时,IFRS S2 的要求优先。
- 需要披露方法、目标和碳信用额的使用情况,以支持透明度和可比性。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发布了教育指南,阐明企业应如何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报告温室气体排放 气候相关披露,提高投资者对转型风险和可持续性绩效的洞察力。
“IFRS S2 的目标是要求企业披露有关其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通用财务报告的主要用户在做出向企业提供资源的决策时有用。”
披露范围:所有排放都必须计算
IFRS S2 要求披露绝对 毛 温室气体排放——范围 1、2 和 3——基于 实质性,不考虑碳信用额等清除抵消。
“要求披露所有范围的温室气体排放,可以提供有关实体面临的转型风险的相关信息……=
企业在识别相关范围三排放时,必须考虑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价值链标准中定义的所有15个类别。然而,只有 材料和相关 必须报告类别。
“实体需要考虑范围 15 温室气体排放的所有 3 个类别……并确定哪些类别是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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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框架:优先考虑质量数据
实体必须使用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标准 用于测量,除非有司法例外情况。 范围 3 测量框架 ISSB 引入的指南指导了实体应如何优先考虑数据输入——优先考虑经过验证、具体和直接测量的数据。
“IFRS S2 要求实体优先考虑及时数据,这些数据忠实地代表了价值链活动的管辖范围以及所使用的技术及其温室气体排放。”
在使用二手数据时,实体必须根据合理、可支持的信息,披露其使用范围及其必要性。
方法论与边界透明度
公司必须明确披露 测量方法 (股权或控制权),解释 组织边界并提供合并会计集团内外实体的分类数据。
“企业必须披露其选择的方法以及选择该计量方法的原因……=
这对于具有不同结构或运营的实体之间的可比性至关重要。
排放目标:一旦设定,必须透明披露
IFRS S2 确实 而不去 要求公司设定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但如果他们这样做,则必须全面披露,包括总目标与净目标、所涵盖的气体以及碳信用额的使用情况。
“如果一个实体有温室气体净排放目标,该实体还需要单独披露其相关的温室气体总排放目标设立的区域办事处外,我们在美国也开设了办事处,以便我们为当地客户提供更多的支持。“
该实体还必须提供关于可信度和 诚信 所使用的任何碳信用额,包括方案、抵消类型(基于自然或技术)以及关于 持久 和 额外性.
比较报告的一致性
实体是 不要求 当报告实体的构成发生变化(例如并购)时,需要重述之前的温室气体披露。然而,如果此类变化重大,则可能需要解释其将如何影响当年的披露。
“本报告期内新收购的子公司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将不包含在比较信息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中……=
融资减排:灵活性与问责性
对于金融机构,IFRS S2 要求披露融资排放(第 15 类),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方法——只要该方法能提供 忠实代表 并进行了充分的解释。
“尽管 IFRS S2 并不要求实体使用任何特定的测量方法……但它要求披露有关其融资排放的额外信息,包括所使用的方法。”
此版本为准备实施 IFRS S2 的组织提供了操作方面的清晰度,重点关注 数据质量、全价值链考虑及 有助于决策的披露 对于投资者。
阅读温室气体排放披露要求 点击这里.